公证视角丨区块链+法治,公证是核心工具重庆市两江公证处2022-10-26 11:48重庆重庆市两江公证处2022-10-26 11:48重庆

本文选自《中国公证》2022年 第9期

作者:袁野,重庆市两江公证处执行主任

来源:中国公证.[J],2022(09):43-46.

2008年,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发表的一篇题为《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电子现金系统》的文章将区块链技术带进了大众视野1。作为一项或将引领新一轮技术变革和产业变革的新一代数字技术,区块链技术及其应用引发了各行业的广泛关注与争论。经过多年的实践发展,区块链的应用场景日益丰富,应用手段也更加成熟,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治理中发挥着独特的功能和作用。

一、区块链技术的核心特征

概言之,区块链是一种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将各数据块相连,组合成链式数据结构,并利用密码学方法保证数据不可篡改且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系统。区块链的技术结构决定了其具备高透明度、无法篡改和可以追溯的三个核心特征。基于这些技术特征,其应用可以实现信息数据多方维护共享,链上数据可追溯而不可篡改,在此基础上实现业务协作,因此区块链技术的结构特点及其应用功能对于构建可信数据管理体系、发展数字经济具有基础性作用。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活动实现了数字化和数据化记录,数据治理的可信性、可靠性对建设可信社会越来越重要。而区块链技术的高透明度、无法篡改性和可追溯性,正是通过提升数据本身的可信程度从而实现数据治理的最佳技术路线。具有国家资质的区块链服务供给主体所提供的数据存证,理论上可以作为一切数据治理的基础数据来源。一言以蔽之,区块链技术保证了数据的真实性,故其提供了数据可靠性的信任机制和保障手段。

二、区块链技术的发展阶段

区块链技术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3个阶段。

2019年10月24日之前为第一阶段,这个阶段的特点是一切为发币。比特币在中国市场热度和价格的快速升温掀起了第一轮密码货币投资热潮。与之伴随的是信仰、颠覆、改造生产关系等缺少实质内容的抽象概念在对技术似懂非懂的圈子里狂轰滥炸,而实质则是利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地位实现“割韭菜”的最终目的,在这样的口号诱导和利益驱动下,知识精英被挟裹,理性的声音被压制。2018年5月时,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曾连续播出三期针对密码货币、ICO和区块链的报道,对国内交易所通过外迁开通场外交易来吸引国内投资,从而规避监管以及代币市场乱象横生等运用区块链技术来实现发币逐利目的的现象提出了质疑,并发挥舆论监督导向的职能,提出无币区块链的发展模式。通过这一报道,能够看出监管层对于当时区块链技术囿于发币逐利这一发展乱象的反思和批判,虽然并未发布明确的政策文件,但也已开始释放出一定的监管信号。

从2019年10月24日起,到2021年10月国家网信办发文(根据《关于组织申报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的通知》(中网办秘字〔2021〕1482号)为我国区块链技术发展的第二阶段。这一阶段中,国家数字货币战略确定并实施,在国家战略的引领推动下,市场上的科技公司与政府合力探索创新,推动了区块链技术在不同行业和领域中与实体产业进行碰撞,并产生了星星点点的火花和成果。同时政府对区块链应用管理上的认识也逐渐深化,以发币为目的的产业被彻底禁止,而区块链技术在国家与社会治理各个方面的作用则被逐渐重视,例如2019年11月19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推动区块链与贸易的有机融合3;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长江三角洲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指出加强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卫星导航等新技术研发应用4;2020年1月2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指出,加快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应用5。在这一阶段,随着区块链技术在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的作用日益显著,其在政策语境中的地位得到了极大提升。而在政策地位提升的背景下,区块链应用的进一步规范化治理则面临着更高的法治要求。

本文之成稿日期,正处于第三阶段的开始。2021年12月27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其中所传递的政策指导的核心是:前沿、探索、示范、有序发展。据此可以研判,在第三阶段中,区块链在某些领域将大放异彩,而在另一些领域则并不适宜。这一政策导向也符合技术的客观性规律,一切皆可区块链的呐喊已经成了历史,将技术的先进性聚焦于合适的领域是充分发挥技术效能的前提条件。司法,正是区块链技术可以大展拳脚的领域。

三、区块链+公证的必要性论证

(一)数字化社会中司法领域的公证难题

司法领域包含了多种业务模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则是其万变不离的核心。而我国的公证体系则在发现事实、确定事实、佐证事实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制度职能。《公证法》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从业务细节分类可见,公证处主要完成的是佐以法律评判所需事实信息的证明,从而帮助认证和辅以裁决。

简单说,公证程序其实是在信任缺失的普遍情况下,由公证处作为中立第三方依靠各种信息查证手段,按照法定程序对事实进行查明并示明以弥补信任缺失的信任补全机制。

而随着社会活动的数字化和数据化,越来越多的公证业务事项需要在对数据信任的基础上展开,如果仅仅依靠传统社会治理中政府的中心化权威及不同部门间专业人员的人工信息核查,则不仅会造成查证方式成本高而效率低的问题,在某些场景下甚至会出现反复证明、循环证明、无效证明等“公证能力失效”的困境。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数字难题,也只有依靠拥抱技术来加以解决,一个领域或行业只有审时度势地研判技术的发展趋势并努力解决随之出现的技术难题,才能够紧跟技术前进的步伐,做到将技术为我所用乃至引领这一领域技术的发展方向,而相反,故步自封则只会在科技进步的摧枯拉朽中走向式微。

(二)区块链+法治中,区块链+公证是面向社会治理的首要选择

国家对于区块链+法治的功能定位,包含内外两个层面的内容,分别为:对内要使用区块链技术保障强制类机构工作的公平透明;对外要通过区块链技术与公证等业务结合,优化社会治理提升法治水平。公证作为对事实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法律活动,作为定纷止争的预防性法律制度,在行政执法、司法证据保障、普遍性法律服务方面发挥着着核心工具的作用。

区块链的技术特点和应用方向与公证的证明职能存在逻辑上的衔接性和功能上的互补性,加之公证在司法体系中作为预防性司法制度的职能定位,决定了区块链+公证是区块链+法治面向社会治理的首要选择。

从逻辑的衔接性上进行分析,区块链技术保障了数据的不可篡改性,但并不能保障数据上链过程中不会产生人为干扰或修改,亦即无法证实原始数据的真实性,更无法说明其合法性。而公证机构通过提供法律服务以保障数据真实性,并能够对数据来源的合法性乃至关联性作出说明。故而两者的配合是链上数据在法律逻辑上的必然衔接,对于形成相关待证事项真实且合法的完整逻辑闭环缺一不可。

从功能的互补性上分析,事实记录仅仅是司法领域的原材料,不是司法职能行使的终端产品,在其进入司法领域后仍需调动相应的司法资源对其进行解读、说明及评判。因此区块链技术可以为司法领域提供证据来源的形式,但却无法直接抵达法的彼岸。而证据这一素材恰恰又与法律有着不可抽离的联系,且证据的存在不以纠纷的产生为前提,亦即除了纠纷的解决环节,在纠纷的预防环节同样有着大量的证据留存需求,因此区块链+公证所形成的功能互补是源头治理的重要创新手段。区块链所记录的信息,是依靠区块链技术增强真实性的主要数据,用于证明案件中的争议事实;而解读性意见是基于“区块”与“链”上信息所作出的解释、说明,用于辅助前者。证明材料上链后所形成的存放内容,即为区块链记录,而呈现为第三方存取证平台的技术说明或认证证书、公证机构的公证书或公证保管函、专家证言、情况说明以及专业司法人员、专家辅助人的判断等均为解读性意见。区块链记录为主证据,解读性意见为从证据,构成 “主—辅” 型证据组合。而正如前文所言,具备国家资质的区块链服务供给主体所提供的数据存证,理论上可以作为一切数据治理的基础数据来源。公证处作为具有国家资质和社会公信力的证明机构,在证据获取、保全和存证方面具备较高程度的公信力,而其预防性司法制度的属性又处于社会矛盾纠纷溯源治理的最前沿,因此是区块链+法治中面向社会治理的首要选择。

(三)区块链技术与公证业务的深度融合趋势

区块链技术在公证领域的应用可以促成公证人员有效优化业务生态、拓展业务领域,有利于公证行业实现安全、高效、低成本的数据确权应用和价值高效传输,从而解放和提高公证机构的生产力。公证与区块链的有机结合,既能充分利用区块链的技术优势,又能更好地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

区块链在公证行业的应用不仅仅是一个使用工具的问题,而是触及到生存方式的变革。公证处在人们心中建立的信任,是国家机关的公信力,或者是专业人士基于法律法规对事实的判断,而当技术发展导致人的判断出现盲区时,没有区块链工具对于数字数据的监督,大量的公证工作就可能面临无法进行的困境。所以,利用区块链科技提升公证法律服务的能效和能级,创新公证服务手段刻不容缓。

四、区块链+公证的可行性论证

(一)公证联盟链的设计思想,是区块链技术与公证业务融合的基石

按照区块链节点的分布情况,区块链被分为公有链、联盟链、私有链三种类型。根据区块链技术发展的阶段,国家在“十四五”规划中已经明确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路线“以联盟链形式为主”。

联盟链由一小群节点做新区块的创建、验证,签名和互相监督,大幅度地减少了区块创建和确认所需要消耗的时间和算力成本。联盟链中的节点准入制,可以理解为已经赋予了节点一定的信任。在司法领域更是解决了去中心化与司法判断权集中的矛盾。

如何组建联盟,确定分工、责任,是区块链+的核心基石与顶层设计。区块链早期发展过程中,轻联盟、重技术和轻平衡、重智能的倾向,导致区块链应用特别是司法领域的应用出现了一些偏差,一些创新超越了法制规范的边界,核心原因就是忽略了联盟的顶层设计。

(二)区块链+公证的实践证明——以重庆、江苏为例

在司法实践中,重庆公协和江苏公协这两个省级单位,在本地司法局/厅的支持下,分别于2019年、2021年通过国家网信办区块链服务备案了完全符合公证联盟链设计思想的区块链系统。

其中重庆公协主导建设的行本公证链,已经在行政执法、司法存证两大领域开展了覆盖市场监督、安全生产、城管林业农业等执法事项以及金融、电力、社保、医院等司法存证取证的业务,可谓提前进入了第三个阶段。

五、区块链+法治,任重道远

社会治理纷繁复杂,治大国如烹小鲜。《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再次确认了党的十九大所提出的法治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对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进程,治理技术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推进二者缺一不可。

大道之行,天下为公,身处这一法治进程中,公证同侪更是来不得半点浮躁。公证机构不能将经济衡量高于一切而偏离法治的大道,而是必须时刻铭记制度使命,克己奉公,尊崇法治。在与科技的结合中,一些不顾原则、利益第一的行为,实为用反了科技这把双刃剑,利刃出鞘而背离正确方向则将危害社会,最终伤到自身。如何在技术浪潮中拥抱科技、拥抱变革,坚守公证的初心,吾辈同侪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 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又译中本哲史,于2008年发布了论文《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在该论文中描述了一种基于特殊加密技术的电子货币即比特币,这种加密技术即区块链技术。

2.新华社:《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政府网(www.gov.cn),2022年8月18日访问。

3.新华社: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中国政府网(www.gov.cn),2022年8月18日访问。

4.新华社:《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网,(mofcom.gov.cn),2022年8月18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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