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存证在网络著作权司法中的应用

生产生活的数字化发展使得电子数据存证需求日益增长,传统存证方式效率低、成本高、采信困难,区块链存证技术因其在数据存储可靠性方面的优势而获得司法青睐。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区块链存证的司法认定问题作出专门规定,以促进区块链存证行业有序发展。本期干货小哥就区块链存证在网络著作权司法中的应用问题予以整理,供读者参阅。

法信 · 裁判规则

1.区块链存证证书在对方当事人未举出相反证据推翻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应予确认其真实性并采信——某文化传播公司诉某计算机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区块链存证证书是运用区块链技术取证、存证的电子证据,区块链存证具有可信、不可篡改的特征,在对方当事人未举出相反证据推翻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应予确认其真实性并采信。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10月26日第3版

2.利用区块链技术手段存证固定,应重点审核电子数据来源和内容的完整性、技术手段的安全性、方法的可靠性、证据形成的合法性和相关证据的关联性,并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案例要旨:通过可信度较高的谷歌开源程序固定侵权作品等电子数据,该技术手段对目标网页进行抓取而形成的网页截图、源码信息、调用日志能相互印证,可清晰反映数据的来源、生成及传递路径,应当认定由此生成的电子数据具有可靠性。利用区块链技术手段存证固定,应重点审核电子数据来源和内容的完整性、技术手段的安全性、方法的可靠性、证据形成的合法性和相关证据的关联性,并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

案号:(2018)浙0192民初81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互联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

3.司法区块链技术推动网络著作权审理方式变革——蔡某诉某旅行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网络著作权审理中,通过司法区块链实现从确权到维权的全流程记录、全链路可信、全节点见证,纠纷发生后,权利人只需输入存证编码即可实现一键调证,确保权属证据上链后未被篡改,与传统公证方式相比,极大降低当事人举证成本。涉案当事人通过一键调取在第三方区块链存证平台的所有证据,法院结合智能对比和审判系统,快速认定侵权事实,形成要素式裁判文书。

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案例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网络著作权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4.法院可运用司法区块链平台确认电子证据效力——成都律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鸿众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涉案当事人通过区块链技术对侵权事实进行固定,法院从平台资质合法合规、存证过程安全可信、电子数据客观真实三方面认定涉案电子证据合法有效,被诉侵权事实成立。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成都法院网,发布日期:2020年4月25日

法信 ·司法观点

区块链存证的审查规则

区块链技术虽已在货币领域存在十年有余,但在司法领域的扩展应用却是近几年才得以落地。由于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功能限度,其所具有的防篡改优势并非绝对,存证主体的合法性、软硬件系统的可靠性、技术规范标准的适用性等仍会对上链存储的数据真实性产生影响。《规则》第十七条至十九条针对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的三个主要方面作出了规定。

(1)当事人对上链后存储的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在这一情况下,法院应结合以下因素对电子数据真实性作出判断:存证平台是否符合相关主体性规定;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及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行为;存证平台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存证技术和过程符合国标或行标的相应要求。上述判断要素,主要针对的是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平台系统与存证的规范性,属于相当专业的审查领域,通常需要借助于鉴定等技术手段。

(2)当事人对上链前已存在的数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主要针对转化型存证,例如证据原始形式为书证,持证一方将该书证通过翻拍的方式进行电子化,继而存储于区块链平台,对方当事人质疑上链前书证的真实性。对此,《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提交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储前数据的真实性,并结合上链存储前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公证机构公证、第三方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作出综合判断。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该电子数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其真实性。该规定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提出区块链存证数据的一方当事人,对于证明上链存储前数据真实性的证明方法也提供了指引,包括过程性证据以及印证要求,以规范当事人举证行为,提高举证质效。

(3)区块链存储数据真实性补强认定。《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从理论上讲,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属于可以鉴定方式进行证明的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该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可以鉴定方式对区块链存证的数据真实性进行证明,且可以借助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鉴于区块链技术的科学性、复杂性,一旦上链存储数据真实性被质疑,专业鉴定往往是必要的。

(摘自:胡萌:《区块链存证的效力及审查规则》,载《人民法院报》2021年8月5日第8版)

法信 ·法律条文

1.《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十六条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上链后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作出判断:

(一)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

(二)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

(三)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电子数据上链存储前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提交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储前数据的真实性,并结合上链存储前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公证机构公证、第三方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作出综合判断。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该电子数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其真实性。

第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互联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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