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翼习春光:数字版权维权方法研究

原标题:天使翼习春光:数字版权维权方法研究

来源:中国民商杂志

作者:习春光

摘要:

随着我国对数字版权保护重视,有关部门也颁布了有关数字版权法律保护体系,提高了数字版权主体人的重视程度。由于互联网背景下,给数字版权监管带来了一定挑战,行政执法和监管丝毫没有松懈,迎合当前发展形势,司法保护体系迎合改革需要不断完善。虽然国家针对数字版权问题已经采取了相应保护措施,但伴随着行业内出现的各类侵权案例,也说明了目前我国数字版权保护方面仍有待于提高和完善。本文从目前我国数字版权维权现状出发,通过分析目前维权举措和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数字版权维权的对策和建议,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采用集体组织管理模式、提升技术手段、创新商业运营模式等几方面展开论述,促进数字版权维权得到切实保护。

关键词:数字版权;维权方法;策略探究

1数字版权维权的现状

1.1数字版权维权的举措和成效

从立法维权举措来看,通过近年来国家推出《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款和修订草案,表明了国家正在针对当前网络环境不断提高数字版权的保护措施,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以来,相继颁布了有关信息网络、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相关法律条例,并通过国务院审议同意后,表明了我国对数组版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和处罚决心。2014年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试听表演背景条约》以及有关文字作品的报酬等有关法律制度,明确了付酬标准和使用范围,为司法赔偿标准提供了法律支撑。同时对互联网的IP地址进一步规范,打造优良的网络环境,为数字版权保护提供了一片网络净土。数字版权采取司法保护是最权威的维权途径。各地法院近年来审理了大量有关侵权界定、赔偿等案件,并积累了一定审判经验,侵权行为在司法保护下得到一定效果,不断维护数组版权主体人的合法权益。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利用,数据侵权案件呈现上升趋势,说明了社会公众提高了数字版权的维权意识,促进数字版权的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国家今年将来在北京、上海等地设立了知识产权法案,这些针对数字版权案件审理更加专业,充分发挥数字版权司法维权的作用。数字版权维权运用行政执法方式,首先对互联网实行专项治理,对于网络侵权盗版的情况给予严厉惩处,并受到了显著效果。其次,建立网站版权重点监管的举措,对于一些转载授权问题,应提高主动检查力度,严格遏制网络侵权行为。同时加强技术升级,采用指纹、身份鉴别、秘钥等技术,控制网络非法复制和传播。

1.2数字版权维权的存在的问题

首先,由于网络的特点是数字侵权具有一定的隐秘性,在这种虚拟的环境下,维权途径极为艰难。因此,数字版权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网络站点”、“应用软件APP”等路径,其中侵权行为的产业链条也趋于成熟,包括搜索引擎、盗版商以及网络平台等。给数字版权所有人和正规网络平台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影响创作者的积极性,制约了数字出版产业的正常发展。同时破坏了数字版权市场环境,导致数字版权产业服务水平降低,影响健康发展。随着知名小说被改变成网游等,有的进军海外市场,也彰显了我国文化软实力,但是如果没有控制好盗版行为,会严重影响我国国际声誉。其次,数字版权归属界定不清晰,一般参照《著作权法》针对的纸质出版物的规定,但数字版权归属在网络上有的采用笔名或者化名,很难获取作者真实身份,针对数字版权归属问题,导致创作者创新能力未能得到提升,很多作品职能通过母版来证明自身作为版权的所有者,没有相关的法律文件。仍有部分未经允许私自使用的现象。一般公众浏览网站只关注是否免费,很少有人关心信息来源是否合规合法,未经授权的数字版权会严重侵害创作者的利益。

1.3数字版权维权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首先,人们对数字版权缺乏维权意识,互联网给人们带来了较大便利,人们习惯于网上免费下载文字或者视频、图片等,很少有人通过正规付费途径购买,侵害了版权所有人利益。百度文库每天访问量达到8000万人次,即便已经受到创作者的声讨,但也没能制止读者对于免费数字作品的需求和访问量。其次,我国数字版权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对于一些国家及行业标准没有规范,相关术语不统一,也是行业内有待于治理的一部分。同时法律存在一定局限性,数字版权法律落后于数字产业发展速度,没有迎合互联网技术发展推出相应的法律条款,相关侵权范围没有明确,造成法院审理案件时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最后,我国行政监管保护力度不够。虽然国家版权局对著作侵权经验丰富,但是运用在数字出版领域,还是缺乏一定经验。一些网络经营者研读法律法规条款,钻法律文书漏洞,逃避网络监管。目前侵权行为需要创作者自己收集证据,且维权程序相对繁琐,会付出巨大的实践和代价,因此,创作者放弃了侵权追诉。因此,为了探寻更加合理的数字版权维权途径,首先应加强数字版权保护力度,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满足数字版权发展的需求。

2、数字版权维权的经验借鉴

世界各国都存在数字版权维权问题,我国为了提高治理效果,应不断借鉴国外的先进运营模式以及法律体系,保障数字版权产业保持良性发展。美国是数字版权法律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数字保护法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和包容性,能够应对技术发展及行业变化做出修订。美国数字出版法律更加倾斜版权所有人利益,详细界定了互联网服务商侵权行为,提高了惩处力度和金额。随着社会的不断进度,数字版权扩大了保护范围,迎合时代变化及时对法律作出修订,废除不适合当前发展的法律条款,维护数字版权法律制度的权威性。美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符合当前互联网发展形势,稳定数字版权行业发展秩序,确保版权所有人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版权领域和谐稳定发展。美国公司还提高了数字版权保护技术,通过软件设计与数字版权之间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禁止未经授权的商家或个人复制,保护了创作者以及所有权人的利益。

3加强数字版权维权的对策建议

3.1逐步健全数字版权维权法律法规

我国网络发展迅速,人口量居世界第一,同样网民数量、国家级域名注册量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随着人们对互联网的依赖,数字产品发布和传播在网络上也越来越普及化,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由于目前我国数字版权还不完善,数字版权纠纷与日俱增,当前法律局限性较大,因此,应加快对有关法律的修订,符合当前网络发展形势需求。同时要健全数字版权的法律许可制度,迎合当前数字版权发展你需要,探寻版权人和读者之间利益平衡点,提高社会效益。默示许可应确保数字权利人对著作传播使用有知情权,且在相关媒体或公告明示,根据《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支付相应价格。由于该种方式还没有应用实践,因此,实际应用中还应充分论证。

3.2进一步加大版权执法力度

健全我国数字版权维权机制中,需要立法和执法共同作用,确保有关法律顺利实施。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版权执法包括行政和司法两方面,应实行双轨执法体制。行政执法主要是程序不繁琐、低成本、高效率,也是版权维权机制的特点。而司法保护具有主导型地位,相关检查、审判等体系满足当前惩治侵权行为需求。通过实践表明,采取行政与司法双轨执法制度,可以确保版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控制盗版侵权不良现象,维护网络秩序。同时还应加大数字版权的监管力度,提高数字版权执法部门统筹协调能力,促进网络版权执法的协作能力,集中执法力量,惩治网络侵权行为,净化网络环境。同时,我们要针对盗版现象加强行政执法力度,打击非法使用作品,以营利为目的的恶意侵权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完善著作权集体组织管理模式

集体组织管理模式是通过让渡著作权的形式,使集体组织代为管理,也是一种著作权实现价值的有利途径,这种集体组织管理的模式可以平衡各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有效化解数字版权所有人、传播者和使用者的矛盾,达到维护版权和限制版权的目的。这种先进的管理模式西方发达国家已经运营较为成熟,并且效果显著。当前我国基础著作权管理的组织主要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等,各自领域发展也较为成熟。其中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帮助前来投诉会员策划维权策略,收到业内一致好评。中国音乐著作权集体还礼协会向有关部门举报侵权线索,帮助行政办理部门关于侵权案件办理。集体管理的框架下,维护了版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数字版权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能力。同时还要发挥数字出版版权保护协会能效,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达到“报团取暖”的维权木渎,探索一条有效解决侵权行为的路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先进做法,可以成立数字出版版权保护协会,著作权所有人可以将自己数字作品的相关使用权委托给数字出版版权保护协会集体管理,形式相关诉讼和仲裁活动,相关收益转付给数字版权所有人。这种集体管理授权更加便捷,提高数字作品的传播效率,提高经济收益。

3.4提升数字版权维权技术

针对近年来我国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要求,数字版权所有人可以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护数字版权,严禁任何个人和组织破坏或避开技术措施,更不得破坏装置或破坏技术支持。有关技术手段也是数字版权所有人维权路径之一。数字版权所有人在出版活动中,可以行使相应技术手段,对自己创作或所得的数字版权行使技术保护。为了提高数字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应不断结合网络发展现状提高技术手段,例如,采用认证技术、数字水印技术、电子签名技术、内容加密技术、DRM技术等,也是领域运用较为普遍的防止数字版权所有人以外其他人获取数字作品的技术措施。其中DRM能提高数字版权的安全保障,目前行业内的运用广泛。避免恶意注册、数字媒体加密功能、用户行为监控等功能,对对媒体文件、电子书等数字版权在互联网中的传播行为所涉及的权利实行保护和监控作用。为了适应改革需求,还应不断研发新的技术手段,借鉴先技术经验,促进数字版权维权路径健康发展。

3.5创新商业运营模式

数字出版发展给版权领域带来机会的同时伴随一定的挑战。目前出版行业肩负着数字版权所有人、使用者和网站经营者三方利益,如果没有合理调节会导致三方利益主体之间产生矛盾冲突。由于数字版权所有人是创作者或者版权提供者,希望从网站经营者处获取最大利益,网站经营者希望从使用者主体获取最大化利益,而使用者希望以最少投入获取数字作品。这三种矛盾导致版权保护出现困难。例如,百度公司与多家唱片公司协商合作模式,百度网站获取到唱片公司音乐授权,提供给用户免费下载,百度公司支付给唱片公司版税,双方共享广告收益。这种合作模式三方利益主体矛盾得到平衡,起到了保护数字版权作用。成功的商业模式可以在三方利益主体之间平衡关系,促进数字版权良性运营。

4结束语

由于我国人口和互联网用户居于世界第一位,数字出版发展前景广阔。针对版权保护这一弊端。严重制约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速度,为了提高数字版权维权效率,应加强监管部门、互联网平台营运者、数字版权所有者以及广大群众共同遵守,不断完善管理模式、促进版权保护技术、建立商业运营模式等,促进数字文化产业繁荣发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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