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统一化数字版权交易平台的价值定位与运作机制

原标题:探析统一化数字版权交易平台的价值定位与运作机制

摘要:统一化数字版权交易平台运作主体的选择与运作机制的设置应满足跨地域、跨部门的集成性非营利在线公共服务平台的定位,并契合平台对高效且安全交易的价值追求。多元化主体实现了政府、行业组织与企业三方联动,集合了权威性、专业性与市场性。对接数字版权标准化编码、数字权利管理、数据库资源、大数据分析的交易信息统一管理与公示机制、集体与默示许可授权相结合的交易模式及版权价值评估机制通过提供复合性公共服务,从规则与技术层面推进数字版权交易的成本最小化、流程与标准规范化、侵权少量化与维权便利化。

关键词:交易平台 统一化数字版权 价值定位 运作机制

数字出版产业是我国出版业在大数据时代的重大变革,并成为出版业发展的主要方向,数字版权交易市场庞大。当下,我国数字出版产业交易无序化问题随着市场活跃度逐渐显现,侵权纠纷频发。近些年,出版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及数字版权交易市场成员提出必须创新与完善数字版权交易机制,逐步推进数字版权交易平台建设,简化交易程序,统一交易模式与技术标准,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防范交易风险,减少数字版权交易中的侵权纠纷,并实现交易各方主体权益的平衡。基于该需求,本文试图从制度与技术层面构建我国统一化数字版权交易平台:它是一个大规模整合各类数字版权资源的全国统一、业务集成的公共服务平台,是一个跨地域、跨部门的非营利性在线交易平台。平台采用政府、行业组织与企业多元化主体的运作模式,具备复合性服务功能,除数字版权交易作为其基本与核心功能外,平台还负责提供数字版权的自愿登记、标准化编码、信息核查、价值评估、技术保护、鉴定、证据保全等公共服务。交易的高效与安全乃是统一化数字版权交易平台的核心价值。

一、统一化数字版权交易平台的运作主体与价值定位

目前较有影响的专门数字版权交易平台主要有重庆数字版权云端服务平台、天津海泰数字版权交易服务中心和华视网聚三家,但运营模式各不相同,重庆数字版权云端服务平台采事业单位运作模式,天津海泰采公益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运作模式,华视网聚则采营利性的公司化运作模式。并且三家交易平台的业务范围亦不相同:重庆数字版权云端服务平台侧重版权登记及版权证据固化;天津海泰侧重动漫游戏版权交易;华视网聚则侧重影视作品版权交易。这种地域与业务分散,运行模式差异大,各自经营,缺乏关联性,以及重复建设导致资源浪费的数字版权交易平台发展现状无法适应我国数字出版业的迅猛发展以及数字版权交易的海量需求。因此,政府有必要整合现有的各类数字版权交易平台,推动建立统一化数字版权交易平台,[1]并以规范交易流程,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统一技术标准,保障交易安全定位该平台价值。

1. 多元化主体运作模式

作为全国一站式集成中心的数字版权交易平台,不宜采单一主体运营模式。正如英国一开始就将“版权集成中心”计划作为一项国家战略,虽然强调由出版产业界自行筹建与管理,但亦重视发挥政府在数字版权交易平台中的先导作用,负责筹划、组织并完成启动资金的投入,以保障平台的公共性。虽然与版权有关的行业组织和企业都能参与“版权集成中心”的设计与管理,但始终确保平台的非营利性。政府、行业组织与企业作为集合体所代表的公信、安全与效率,方能与统一化数字版权交易平台的价值定位相契合,因此,平台宜采用多元化主体运作模式,调动三方力量,实现协同联动。[2]

政府参与将为交易平台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与有利的政策支持,并有利于实现统一与标准化运作,提升平台的公信力。其他主体加入可避免平台在运行与管理上过于行政化,避免丧失交易的市场主导性。行业组织加入能够利用其自身已有优势与资源对平台进行更专业化管理,在集体授权与默示许可授权的交易模式下,行业组织既是平台的运作者,也是交易中的授权主体,双重身份既可降低交易成本,亦可提高版权资源利用率。并且作为主体之一受到其他主体的监督与制约,可有效避免其双重身份下的不当趋利行为。企业成为运作主体有助平台的市场化,多元化主体中的政府与行业组织可有效避免平台的过于逐利性,以维护统一化数字版权交易平台公益性与非营利性的定位,并保障交易安全。

2. 数字版权交易成本最小化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论述了产权、交易成本和资源配置效率三者间关系,并指出产权明确对减少交易成本具决定性作用:若产权不明,会造成巨大的交易成本,甚至难以达成交易;若产权明确,通过选择有利的交易方式,可实现交易成本的最小化。统一化数字版权交易平台通过确立版权及交易信息统一管理与公示机制、大数据分析下的版权价值评估机制、规范化的版权交易模式与标准,有效降低各项交易成本,实现数字版权资源配置的帕累托优化。

数字版权交易成本涵盖交易前、交易中和交易后。交易前的成本主要体现为数字版权的信息查询与核实成本,包括购买者寻找数字版权作品和确认数字版权人,以及数字版权人因寻找适合的购买者而产生的信息成本。建立统一化数字版权交易平台,交易双方均可直接通过该平台获取权属及交易信息,有效降低交易信息搜寻成本。交易中成本主要是议价成本。交易双方通过平台建立在大数据分析基础上的数字版权价值评估机制与规范化的线上谈判与交易流程,既节约谈判的交通成本,又降低交易双方议价所产生的时间、人力与价值评估成本。交易后成本,主要是交易双方促使对方履约的成本,平台既可以成为数字版权交易费支付的中介平台,又可存储和证明交易过程的关键信息,并及时进行侵权证据保全,节约维权成本。

3. 数字版权交易流程与运作标准统一化

统一化数字版权交易平台集成了版权登记与信息统一管理、交易公示、数字版权价值评估、鉴定与保护等机制,实现从交易前至交易后整个流程的数字化、规范化与统一化运作。作者在其数字作品创作完成后可在交易平台自愿进行在线版权登记,通过平台的大数据分析系统审查后可取得电子版的数字版权登记证;如有异议,再辅以人工审核程序。经确认登记的数字版权在平台上实行统一的标准化编码,同样可通过平台的大数据分析系统实现其版权价值评估。而后,数字作品、版权人、评估结果等信息均进入平台数据库,为交易双方提供在线检索和查询功能。交易双方通过平台在线谈判并达成交易意向,签署电子交易合同,实现在线支付或投融资。交易过程与信息在该平台存储与公示。若交易双方出现纠纷,平台将进行在线纠纷调解,并提供版权鉴定、证据保全等公益性法律服务。

统一化数字版权交易平台实行标准化运作。英国“版权集成中心”的设计理念代表了数字版权交易平台的最新趋势,值得借鉴。其在规划之初就将数据标准化建设作为重点,在对行业内版权数据现状与问题调研后,提出了一整套数据标准化方案,并成立“数据模块专项组”专门负责制定标准与研发技术。该工作组由英国出版商许可协会(PLS)牵头召集,成员主要来自图书、音乐、影视等版权组织,针对媒体标准体系庞杂各异的问题,采取不同于传统媒介产品所使用的国际标准书号(ISBN)、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等标准化方案,建设全新的统一标识符系统,以提升版权信息的互通性,从而为版权许可自动化及版权交易标准化奠定基础,并实现对包括孤儿作品在内的所有版权资源的登记、交易与使用监测,实现有效的利益分享、冲突解决与版权保护。[3]

4. 数字版权交易侵权纠纷少量化与维权便利化

我国数字版权侵权纠纷不断涌现,“谷歌数字图书馆”“超星数字图书馆”“百度文库”等系列侵权案反映出对统一化数字版权交易机制的迫切需求。历时近两年的号称“国内数字版权第一案”的“中华书局诉汉王科技侵权案”更是进一步映射出我国缺失安全可靠的统一化数字版权交易平台。[4]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7年)》(白皮书)显示,2017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著作权一审案件比2016年增长近六成,其中,互联网侵权案占将近一半。统一化数字版权交易平台的版权登记与信息统一管理、交易公示、版权保护等机制可有效减少侵权纠纷。该平台可为数字作品在创作完成时间、权属及内容完整性等方面提供证明以保护版权人合法权益,可为自愿在线登记版权的数字作品采取数字权利管理(DRM)的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以防非法传播、使用与交易,可为交易双方提供相对客观可靠的版权信息以防权属纠纷。平台采用的数字技术措施及其下设的各专业鉴定委员会可对被诉侵权作品进行鉴定,平台的侵权监控、证据采集与保全功能等均有助维权便利化。

二、统一化数字版权交易平台的运作机制

统一化数字版权交易平台通过一套有效衔接的机制进行有序与规范化运作,并逐步推进数字版权交易流程与技术标准的统一化。这些运作机制使平台除具备基本的数字版权交易功能外,还兼具数字版权的登记与信息统一管理、交易公示、价值评估、融资、保护以及版权鉴定等配套与辅助性的公共服务功能。

1. 数字版权登记与信息统一管理机制

我国适用版权自动取得,且尚未确立版权交易公示制度,由此造成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以及权属信息不透明,既加大交易成本,又易产生侵权纠纷,限制了存在海量交易需求的数字版权市场的发展。国内“数字版权第一案”已然从实践层面反映出我国亟须建立数字版权信息统一管理机制。该案因被告汉王科技所购《二十四史》数字版权不明晰引发侵权纠纷。但事实上,汉王科技在交易前已对其版权归属尽审查义务,并付出相当交易成本。数字出版已由单纯的作品数字化向数字化复合出版发展,多媒体表现手段成为趋势。多媒体包含了文本、图片、声音等多元素,它们自身均分别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5]我国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按照所管理的不同作品类型而分别设立,属版权分割管理模式,难以适应数字出版的复合性需求。数字版权信息管理迫切需要一个权威公正、透明可靠且统一规范化运作的集成性与公共性在线服务平台,通过该平台的大数据分析系统实现数字版权自愿登记,并建立版权信息数据库,再通过标准化编码分类管理。行业组织作为平台运作主体,其现有的版权信息资源可为该机制的建立提供便利。通过此机制,交易双方在平台上即可进行各类型数字版权信息的检索,有效降低交易前信息搜寻成本,实现交易安全,减少侵权纠纷,提升交易效率。

2. 数字版权交易公示机制

版权公示包括静态的版权权属与动态的版权交易公示,前者针对版权的原始取得,出于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适宜采用自愿登记公示制度;后者针对版权的流转取得,为减少版权交易中的权属纠纷,规范版权交易市场秩序,应建立强制性版权交易公示制度。数字版权具有无形资产的特性,缺乏公示制度,将导致交易方难以查询、核实与确认其权属状况。公示是明晰版权、预防与解决权属纠纷的重要途径,因此,我国版权法有必要确立该制度。统一化数字版权交易平台可运用其存储的在线版权交易流程结合技术手段创建交易信息登记、公示与查询机制。其数字版权信息数据库将由版权权属信息库与版权交易信息库组成,为版权公示提供技术支持,前者与数字版权登记和信息统一管理机制挂钩,后者则与数字版权交易公示机制衔接。该机制不但可降低交易成本,还有利于交易安全。并且倘若发生数字版权交易侵权纠纷,平台亦可利用该机制为诉讼提供较具公信力的证据支持,便于维权。

3. 集体授权与默示许可授权相结合的数字版权交易模式

数字版权交易存在直接授权、代理授权与集体授权三种模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集体授权虽可通过集中大量版权获得规模效应,有效降低交易方信息查寻、版权人个体维权等交易成本。但当前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权利范围仅限于会员已授权内容,并主要采取一对一事先授权。数字版权交易市场需要一条相对无侵权风险且能够签订一揽子协议的授权渠道,因此需要引入延伸集体管理制度:只要版权人未明确做出禁止他人使用的意思表示,国家授权的行业组织就有权在法定的延伸性权利范围内对所有已在平台登记的版权实施管理并进行交易,这亦被称为“默示许可授权模式”,既解决了数字版权交易中“海量作者”带来的“海量授权”难题,又保障了版权人的经济权益,还有助于提升行业组织在数字版权时代的价值。延伸集体管理制度需受到版权人“选择退出机制”的制约,以免对版权人权益造成侵害或形成行业组织的垄断地位。我国有必要在版权法中确立该交易模式。由于政府与行业组织是运作主体,统一化数字版权交易平台上实施更具可操作性,在集体授权程序、标准、交易费的收取及分配等方面易于统一规范。

4. 数字版权价值评估机制

合理高效节约的数字版权价值评估是交易的核心环节之一。无论是数字版权的授权许可使用,还是数字版权转让,抑或数字版权的作价融资,这些交易的实现均需建立在评估和确定数字版权经济价值的基础上。统一化数字版权交易平台将运用大数据分析系统和云计算技术,初步筛选与拟交易的数字版权有关的版权信息、交易记录、政府政策、消费者偏好、相关市场、相关版权、交易方信息等各类数据;数据分析后,进一步确定评估该数字版权经济价值所需考虑的各个相关因素,并分配其权重系数,预算出该数字版权在一定年限内的经济收益;最终依据交易年限,评估本次交易中该数字版权的经济价值,并通过平台向交易双方在线出示可供参考的对价范围。利用统一化数字版权交易平台存储的大量版权与交易信息,以及大数据分析技术可构建起相对客观公正且具一定权威性的数字版权价值评估机制,将其作为数字版权交易的支撑,可有效降低交易中的议价成本与时间,提升交易效率与公平。

三、结语

统一化数字版权交易平台是一个跨地域、跨部门的集成性非营利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平台立足实现全国数字版权资源规模化集成,并通过规范化与标准化管理,大数据分析系统以及精细化的技术手段和运作方式着力推进数字版权交易的高效与安全。平台的多元化主体运作融合了政府的保障性与公信力、行业组织的专业性与引导力以及市场主体的需求性与竞争力。平台环环相扣的运作机制围绕交易成本最小化、交易流程与技术标准统一规范化,以及交易侵权纠纷少量化与维权便利化的平台价值定位而设置,着力为数字版权交易前后的整个流程提供必需的复合性公共服务。统一化数字版权交易平台的顺利建成与有效运行,既需要大数据时代的技术支撑与云平台,又需要规则层面的制度保障;既需要政策引导,又应遵循市场导向;并致力于推动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亚萌,李博. 构建国家级统一数字版权公共服务平台[N]. 中国艺术报,2013-03-13.

[2]徐锐. 数字出版共享平台构建与运营模式[J]. 中国出版,2018(1).

[3]季方方,余文. 在线版权交易平台的创新趋势及评价——以英国“版权集成中心”为例[J]. 出版广角,2013(7).

[4]陈杰.“数字版权第一案”中华书局败诉[N]. 北京商报,2011-06-27.

[5]孙文成. 法律与技术视角下的数字版权交易机制研究[D]. 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7.

(作者单位:丁丽柏,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颜梅林,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本文系2017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7YJC820058);2017年度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生院级科研创新项目。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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