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资讯「2022.05.30-2022.06.05」

执法动态

Twitter 因不当出售用户数据而被罚款 1.5 亿美元

2022年5月25日,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宣布对社交媒体公司推特罚款1.5亿美元。美国联邦执法官员指控推特在六年内将其收集的用户个人数据用于非法销售广告,目前推特已同意支付1.5亿美元的罚款。

美国司法部和FTC认为推特违反了2011年与监管机构达成的协议。根据协议规定,推特公司承诺不会使用以出于安全目的收集的个人信息。例如不得将以保护用户账号安全为目的而收集的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等个人信息用来向目标人群投放广告。

调查发现,从2013年5月到2019年9月,推特告知用户收集其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的目的是确保用户的账户安全,但推特却利用收集来的这些信息来开展广告业务。超过1.4亿的推特用户基于“推特的欺骗性声明”提供了此类个人信息。显然,推特此举违反了推特与监管机构达成的协议。

来源:

褚焓依:《Twitter 因不当出售用户数据而被罚款 1.5 亿美元》,载微信公众号“社科大竞争法”,2022年6月1日,https://mp.weixin.qq.com/s/u7K_O4tOqrFNlCIi5KDCPw。

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委员会就“广告技术堆叠”对Google启动反垄断调查

2022年5月30日,英国政府继联合欧盟对Google及Meta启动线上广告反垄断调查后,再针对出版商广告平台等多项广告技术堆叠,对Google启动调查。

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委员会(Competition andMarkets Authority,CMA)称新一波调查锁定于Google使用的“广告技术堆叠”(ad techstack)。所谓的广告技术堆叠指的在广告投放中为达到预期的投放效果而使用的销售、购买及推送的中介技术。

目前Google 在广告技术堆叠占据强势地位。CMA将从3个Google独霸的市场进行调查,包括出版商销售广告版位的平台、出版商广告交易平台、出版商广告服务器。当前CMA的工作中心是判断Google是否利用其支配地位,为自家服务及平台谋利。这些行为包括Google是否限制广告交易平台和第三方出版商交易平台、或是否以合约强制捆绑这些服务,诱使客户只购买其服务,而让其他同类业者难以竞争。

来源:

竞争法大号外:《英国CMA针对多项广告技术对Google启动反垄断调查》,载微信公众号“竞争法大号外”, 2022年5月31日,https://mp.weixin.qq.com/s/kRGfEYW6bpdFIG8nmAVDtQ。

司法动态

全国首例“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闪速推公司是闪速推网站的运营主体,是一家专门为他人提供“万词霸屏”(通过海量关键词设定影响搜索结果)服务的公司。闪速推公司利用管理系统短时间内自动生成、发布大量关键词和推广网页,关键词几乎涵盖了行业内常用关键词。闪速推公司利用“高权重网站”(网站权重越值高,说明搜索引擎对于网站的认可度越高,网站在搜索引擎排名就越好)易于被百度搜索引擎收录和排序的特点,在此类网站的域名项下添加被服务对象的推广网页,但这些推广网页并不存在于“高权重网站”中,属于虚假网页。当普通网络用户基于对百度搜索的信任,使用行业常用关键词进行搜索时,这些推广网页大量占据搜索结果首页位置。此行为破坏了百度搜索引擎正常收录和排名秩序,制造了大量网络垃圾信息,影响了百度搜索用户体验,降低了用户对百度搜索的信任,造成了百度公司搜索引擎算法失准,为此承担了大量经济损失。故百度公司诉至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原被告均从事互联网行业。第二,被告闪速推公司通过租赁“高权重网站”二级目录创建推广网页的方式提供“万词霸屏”排名服务的行为,直接影响了相关关键词在百度搜索引擎的排名位置。第三,被告闪速推公司网站宣传中,明确针对原告百度公司提供的百度搜索为服务对象。第四,互联网竞争具有鲜明的流量竞争的特性,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局限于经营者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或处于同一行业,而应聚焦于“竞争性利益”的保护。因此法院认为闪速推公司与百度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而被告闪速推公司的行为违背原告百度公司的意愿并导致原告百度公司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无法正常运行,影响百度搜索用户体验,降低用户对百度搜索的信任,被告的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综上,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70万元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3000元。

来源:

社科大竞争法,《典型案例 || 全国首例“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赔275.3万元!》,“社科大竞争法”公众号,2022年6月5日,https://mp.weixin.qq.com/s/9X658GKUNcqXbriD8Zw2gA。

山东高院:以侵权持续时间作为认定判赔额的重要依据

《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唱片光盘的外包装、光盘盘面及内附歌单上都标注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内附歌单上注明“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盛世公司未经许可,以经营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以卡拉OK的形式放映《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音集协诉至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盛世公司侵犯了著作权人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依法享有的放映权。关于赔偿损失,音集协主张盛世公司对涉案音乐作品的侵权使用时间(营业时间)系自其公司成立之日起算(2018年10月24日)至取证之日止(2021年12月31日)。但考虑到盛世公司2018年经营时间较短,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卡拉0K行业经营普遍受到严重影响,一审法院酌定盛世公司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13万元(5元*52包房*500天=130000元)。原告音集协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时间错误,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考虑到2020年发生疫情,本院酌情扣减180天,由此确定侵权赔偿期间共计984天。一审法院在盛世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提出抗辩并未提交证据的情况下,仅以盛世公司2018年成立时间短、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由扣除664天期间的赔偿没有事实依据。盛世公司所应支付的合理许可使用费应为5元×52包房×984天=255840元。

综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盛世公司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255840元及合理开支8000元。

来源:

知产宝,《版权案例丨山东高院:以侵权持续时间作为认定判赔额的重要依据》,载“知产宝”公众号,2022年5月31日,https://mp.weixin.qq.com/s/j_UMTV7K0NvZK5PwwFOsow。

Swatch诉三星商标侵权案宣判:平台该为第三方商户的侵权担责吗?

2019年,提供三星智能手表表盘更换功能的第三方APP开发者(此APP可在三星应用商店中下载),涉嫌抄袭了瑞士钟表制造商斯沃琪集团(Swatch Group Ltd.,以下称为斯沃琪)的设计,甚至基本复刻了斯沃琪的商标,斯沃琪起诉三星侵犯其商标。事实上,以数码方式无限真实地模拟实体表盘也是三星智能手表的一大卖点。

三星辩称自己只是一个中介平台的所有者,所以不应负责。但在2022年5月20日的判决中,Sarah Falk法官认为三星不止充当了一个单纯的中介的角色,因为它从侵权商品中获利了,且侵权商品的广泛传播会刺激客户购买三星智能手表。一般,第三方的应用开发者向三星支付其收入的30%作为提成。因此,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裁定韩国科技公司三星集团(Samsung Group)败诉,认为三星对其应用商店中由第三方的应用开发者上传的侵权内容负有责任。

来源:

知识产权家,《Swatch诉三星商标侵权案判了:平台该为第三方商户的侵权担责吗?》,载“知识产权家”公众号,2022年5月27日,https://mp.weixin.qq.com/s/TQLFM8canOiqivvgpVpS9w。

天津人脸识别案:以人脸识别作为唯一通行方式违法

因将人脸识别作为进出小区的唯一通行验证方式,顾某与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城关天津公司”)诚基经贸中心项目部工作人员多次沟通,要求删除其人脸信息,并向其提供无障碍出入小区的方式,但物业公司拒绝了顾某的要求。后顾某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顾某并未提交被告对其信息存在泄露、篡改、丟失的相关证据,且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二被告侵犯了其隐私权,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顾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如果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不同意采取上述验证方式而请求物业公司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物业公司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予以拒绝。顾某在办理入住时虽然同意城关天津公司提取其人脸信息作为通行验证方式,但其后多次就城关天津公司提取人脸信息作为唯一的验证通行方式提出异议。城关天津公司关于使用人脸识别验证方式是按照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主张,亦无证据证实。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要求城关天津公司删除顾某人脸信息,并提供其他通行验证方式,赔偿合理费用6200元。

来源:

网络法实务圈,《天津人脸识别案:以人脸识别作为唯一通行方式违法》,载“网络法实务圈”公众号,2022年6月6日,https://mp.weixin.qq.com/s/5uEvG6K_OT3HMVPpSXGCyw。

学术动态

时萧楠:《算法推荐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本文试图在理解算法推荐技术原理的基础上从如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探讨和梳理算法推荐与平台侵权责任,特别是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关系:

一、算法推荐的技术原理。目前存在常见的推荐算法有:基于用户属性的推荐,基于内容属性的推荐,基于用户的协同过滤推荐以及基于内容的协同过滤推荐。通过对推荐算法技术原理的梳理可以看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并不一定需要对所有用户上传内容进行内容属性的识别,这就排除了其对所有违法违规内容进行审核的情况。

二、算法推荐过程中的各行为的法律性质。需要把算法推荐服务和信息存储服务剥离后,分析其法律性质。被单独剥离出来的算法推荐服务的重点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通过推荐算法本身应当知道用户上传的“内容”,从而承担“较高/更高的注意义务”。

三、算法推荐服务中的“推荐”性质。不能仅因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使用了算法推荐技术,而认为构成目前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推荐”,其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首页/置顶推荐、单独设置推荐位置等方式的“推荐”行为不同

四、算法推荐服务是否可以适用“技术中立”。我们无法得出结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使用算法进行侵权内容的推荐,都可以主张技术中立,从而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五、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根据在先的司法实践及法院对于“注意义务”的理解,“注意义务”需要法院综合考虑如下因素进行认定:侵权作品的热门程度,反复侵权的记录,平台经济利益的获取,平台规模体量,平台对内容等的管理能力等。不应简单得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均应当承担“较高注意义务”的结论,而应当在具体案件中厘清算法的具体内容。

六、算法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正当性。通常推荐算法具有技术中立性,但如果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在算法中增加了增加侵权可能性的算法,或构成帮助侵权。

来源:

时萧楠:《算法推荐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载微信公众号“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2022年6月1日,https://mp.weixin.qq.com/s/QqG9DqMTs89OSGGqLHkTuQ。

王磊:《走出平台治理迷思:管制与反垄断的良性互动》

目前,我国对平台垄断的治理范式是以《反垄断法》为中心建立的,辅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邻法律。但《反垄断法》本身亦存在功能限度,属于事后救济机制,过分夸大其功能将导致平台垄断治理陷入盲区。

本文主张转变平台垄断治理的理念与范式,从形式治理迈向实质治理,从过度倚重《反垄断法》的事后救济转向反垄断与事前事中管制合力共治,将大型数字平台作为一类新型的公共设施对待,制定新的管制规则治理其行为。作者认为,治理垄断的路径有两条:(1)竞争政策:借助反垄断执法、司法来维护竞争过程;(2)政府管制:管制机构在承认垄断合理存在的前提下,对垄断者进行事前与事中的、直接的经济管制。鉴于大型数字平台不断向公共空间渗透且对市场的控制力越来越强,对平台进行管制是十分正当的。管制处于平台垄断治理的上游环节,具有及时、灵活、高效的特性,其效力通常也具有普遍性、一般性。本文主张以反垄断执法与司法程序的启动、终结为两个关键时点,分阶段协调两者的关系。

平台垄断治理规则建构关涉管制、反垄断两个规范系统,由于两者属性相异,因此宜分别展开设计并协调规则的适用。

(一)以开放义务为中心创设管制规则

就管制对象的选取而言,应注意不能一概而论地将平台视为公共设施,只有具有公共性的平台才应被管制。当平台发展成为“公共经营者”,获得了具有支配性的市场力量,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平台应当承担开放平台、开放数据等公共性义务。管制最重要的实现手段之一是控制价格。要求大型数字平台履行开放义务是正当的,但作为对价应当允许平台合理收取流量费。

(二)《反垄断法》的规范改造

在我国,治理平台垄断的法律多元且分散,本文主张一个务实的思路:在《反垄断法》总则部分,针对平台垄断行为专设一个条款,总括性地规定平台的义务。治理平台垄断,不仅需要从《反垄断法》的立法技术、规范改造等细节层面着手,更应充分认识到平台的公共特性,超越传统的治理范式,形成管制与反垄断的良性互动。

来源:

王磊:《走出平台治理迷思:管制与反垄断的良性互动》,载《探索与争鸣》2022年第3期。

刘晓春:《未成年人充值打赏治理应重视家长监护责任》

随着网络游戏、网络直播产业的发展,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的便利性和规模都与日俱增,未成年人大额充值打赏现象引起广泛关注。针对未成年人大额充值打赏现象,监管部门历年来出台多项举措,建立相关保护机制,强化平台治理责任。网络游戏方面与网络直播方面的相关规范相继出台,体现了从严治理的趋势。

司法实践中,最高院、最高检强调未成年人打赏行为如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则无效,平台也开通了未成年人充值打赏投诉退款通道。但杭州互联网法院指出,未成年人充值打赏是否全额退还不宜一概而论,而应综合考察监护人和平台的履责情况、未成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平台与主播间的关系等因素。刘老师认为,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现象及其治理,需要厘清并平衡背后的多重利益。

首先是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在防范网络游戏和直播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可能产生的侵害和不良影响的同时,与其年龄、智力相符的充值打赏行为,依法具有法律效力。这是保护未成年人拓宽眼界、认知世界、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

第二重利益是家庭成员的财产利益,充值打赏的额度如超出未成年人行为能力的范围,司法实践中经常采取调解等方式给予全部或部分退款。但在大额家庭财产被充值打赏的情况下,家长作为监护人是否存在怠于行使监护职责的情形,家长是否对于未成年人进行大额支付存在过错,实际上需要建立相应的认定标准和考察机制。

第三重利益,是网络游戏和直播平台及相关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保障。目前从行业实践来看,充值打赏所依托的支付功能,通常都是成年人账号下的操作,在未成年人身份实人认证机制尚未全面落实的情况下,平台在识别充值打赏主体是否为未成年人这个问题上,的确存在操作层面的困难。如果通过降低举证责任等方式来保障全面退款,有可能构成过度保护,从而滋生假借未成年人之名恶意退款的黑灰产业链。

来源:

《刘晓春|孩子来打赏 家长有责任》,载微信公众号“数字经济社会”,2022年6月1日,https://mp.weixin.qq.com/s/enfQQA4RYihXE9pPhuLXkQ。

行业资讯

谷歌与Match Group就应用商店计费规则达成临时协议,允许使用第三方支付系统

2022年5月22日,谷歌已与约会应用程序提供商Match Group达成临时协议,在与谷歌达成该临时协议后,Match Group已撤回其对谷歌的临时限制令请求。

该协议将允许Match Group公司旗下的应用程序继续保留在谷歌商店中,同时可使用谷歌支付系统以外的第三方支付系统。谷歌让步的条件则包括,要求MatchGroup在提供第三方支付渠道的同时,也纳入Google Pay作为支付选项之一。该临时协议直到双方于2023年4月在法庭处理相关纠纷前将一直有效,后续将等待法院的进一步处理。

目前在临时协议生效期间,谷歌暂时无法从Match Group第三方支付系统产生的收入中抽取佣金。而Match Group也需要向第三方托管账户存入4000万美元,并从7月开始追踪记录谷歌商店的所有收入,存入第三方账户的这笔钱直到双方纠纷有处理结果后才能被动用。

Match Group于2022年5月9日就应用商店计费规则向美国加州北区地方法院起诉谷歌,指控其非法垄断应用程序分销市场,强制应用开发者使用谷歌支付系统,并收取高达30%的佣金。Match Group控诉谷歌限制其提供分期付款、特别优惠等服务的能力,要求谷歌必须对此“做出努力”。

来源:

黄慧诗:《谷歌服软?Tinder等约会应用获权使用第三方支付系统》,载微信公众号“反垄断前沿”,2022年6月1日,https://mp.weixin.qq.com/s/5KfXmjT21dPSefd6qZH_Dw。

苹果新规出手:App必须内置删除帐号功能

近日,苹果在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要求提交至App Store且支持账户创建的应用程序,必须加入能够让用户在应用程序内删除其创建账户的功能,并需在6月30日前完成更新。此举被视为保护个人信息删除权的具体应用。

在此次发布的内容中,苹果对账户删除功能做出以下规定:

第一,账户删除选项必须在APP中易于找到。如果APP提供通过苹果账户登陆,开发者须确保用户的身份令牌在账户被删除后完成撤销。

第二,开发者需让用户能彻底删除帐户及与该帐户关联的个人数据。这些数据包括与他人共享的用户生成的内容,例如照片、视频、文字帖子和评论,而不能仅提供暂时禁用或停用帐户的功能。

第三,受严格监管行业的APP可以提供额外服务流程,辅助账户删除的过程。

第四,开发者应遵守有关存储和保留用户帐户信息以及处理帐户的法律要求,包括遵守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此前,由于此要求的复杂性,为了给开发人员提供更多时间来更新APP,苹果曾多次延迟实施日期,最近设定的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来源:

李润泽子 钟雨欣:《苹果新规出手:App必须内置删除帐号功能》,载微信公众号“合规科技研究”, 2022年5月31日,https://mp.weixin.qq.com/s/_8YTcKDLTX3941VdP_kGjw。

泰国个人数据保护法正式生效,违规泄露隐私或可罚500万泰铢

近日,泰国全国新闻委员会发布公告称,泰国《个人数据保护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B.E.2562,简称PDPA)将于2022年6月1日正式生效。PDPA最初于2019年5月在泰国皇家公报上发布,留有一年的宽限期。但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泰国政府发布了皇家法令将合规期限延长至2022年6月1日。

PDPA是泰国制订的第一部用于管理和保护数据的法律,该法案适用于在泰国境内为泰国提供产品或服务而处理个人数据的实体。首先,PDPA规定了数据控制者和数据处理者(包括公共和私人实体)在处理、收集或披露个人数据之前,应如何征得数据主体的同意。其次,PDPA规定数据主体有权要求访问其个人数据,并有权删除此类数据。数据主体也有权反对收集、使用或披露他们的个人数据。最后,在处罚措施方面,泰国皇家公报概述了三种类型的责任: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

泰国PDPA的最终落地,对加强泰国个人数据保护、推动泰国数字经济建设都起到了关键作用。然而,目前泰国许多企业尚未做好合规准备。根据泰国贸易委员会和泰国商会大学的一项关于PDPA合规准备的调查显示,在近4000家企业中,只有8%的企业表示已采取措施能够完全适应新的法律,31%的企业则表示还未开始合规过程。

来源:

吴立洋,钟雨欣:《泰国个人数据保护法正式生效,违规泄露隐私或可罚500万泰铢》,载微信公众号“合规科技研究”, 2022年6月4日,https://mp.weixin.qq.com/s/Ig44H5oZnaX5aSJeQS4o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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